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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不罚〔20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耀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