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不罚〔2020〕16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0 |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胡耀明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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