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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首市腾达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国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694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03民初691号
    案号 (2016)湘0103执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2
    发布日期 2017-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邓彬程、被告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胡芮萍755200元; 二、由被告邓彬程、被告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胡芮萍从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72533.33元(后期按借款本金640000元、月息2%标准从2016年7月23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邓彬程、被告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50元,财产保全费4295元,共计15645元,由被告邓彬程、湖南省大湘西物流集团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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