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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丽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0017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6民初953号
    案号 (2016)苏0506执1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4
    发布日期 2016-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款3588050.25元,并支付结欠的工程款3588050.25元中的未履行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华安普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757元,由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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