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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荣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146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3民初7983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高峰、陶荣华、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峰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8000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1月16日止,之后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阮高峰、陶荣华、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峰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王金斌、瞿林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阮高峰、陶荣华、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520元,由原告朱峰负担1300元,被告阮高峰、陶荣华、安徽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斌、瞿林斌负担14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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