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MA****NM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8民初21002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18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石乐仪器仪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款94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 二、被告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绿驰汽车工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奇石乐仪器仪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0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被告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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