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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1012055****7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20民初7364号
    案号 (2021)沪0120执恢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日期 2021-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报酬2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计5,140元,鉴定费83,100元,合计88,2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冰柯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899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3,3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佳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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