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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珍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755****936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民初92号
    案号 (2018)云01执恢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垫款本金9978904.19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9月28日的逾期利息2614472.90元,以及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18%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高深(集团)有限公司、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高深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珍胜、王珍兴、王珍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有权对被告高深(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财产【高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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