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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长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50060****48XF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503民初285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6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长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袁治和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48542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被告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被告辽宁长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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