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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8****35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1民初3202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恢5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汇票垫款本金29092646.41元及利息5336636.41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2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22日后有相应还款的,该款项可按合同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二、如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淮海西路18号维桑文化大厦402室的房地产在180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袁媛、李苑对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50元,由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袁媛、李苑、袁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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