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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8****35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2169号
    案号 (2018)苏0321执恢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803725.8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陈玉光、龚德华、李苑、袁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陈玉光、龚德华、李苑、袁媛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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