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8233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1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24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2000000元的利息截止2017年5月21日为340377.73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18000000元的利息截止2017年6月21日为641172.21元,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袁斌、陈玉翠、袁荣华、李苑、袁媛对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孙路、陆徐英对被告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水漫桥路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58362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58363、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58364号;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欧洲广场C座一层0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227640号;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二轻路锦绣年华29#-3-3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85818号;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人民家园5#-1-1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22298号;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互助巷12#1-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91294号;袁斌名下位于徐州市互助巷12#1-4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91295号;孙路名下位于徐州市黄河新村煤店商住楼73甲-1#-101、102、111、11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61041号;孙路名下位于徐州市滨湖花园三期C3#-1-1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228936号;孙路名下位于徐州市沙后巷3#-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云龙字第38569号;陈玉翠、袁荣华名下位于徐州市吴庄富丽西园2#-1-1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226144号;陆徐英名下位于徐州市二轻路锦绣年华29#-2-2601号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60832号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10元,由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瑞银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袁斌、陈玉翠、袁荣华、李苑、袁媛、孙路、陆徐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各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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