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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23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2民初5187号
    案号 (2018)苏0322执1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10-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光环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2017年7月6日前的利息2238361.63元,合计32238361.63元,2017年7月7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二、被告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袁媛、陈玉光、陈玉华、袁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袁媛、陈玉光、陈玉华、袁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光环冷弯型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92元,由被告徐州光环冷弯型钢有限公司、江苏丽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嘉宏物贸发展有限公司、袁媛、陈玉光、陈玉华、袁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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