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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大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80057****70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民初3494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55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审计、验资服务费80000元; 二、被告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的资金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该款付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四川广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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