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继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417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1民初6234号 |
案号 | (2017)京0101执51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日期 | 2017-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鸿成、张馨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剩余贷款本金七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二元三角八分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的利息五万零七百五十二元七角、罚息七万九千七百九十一元七角;自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抵押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张鸿成、张馨予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有权以被告北京精彩无线音像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编号为京QJY520的揽胜牌小型越野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对被告北京精彩无线音像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北京精彩无线音像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张鸿成、张馨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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