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危矿[2019] 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庐福宇涂料厂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危矿[2019]15号被处罚单位:桐庐福宇涂料厂地址: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村委会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功能区13号负责人:钟震宇职务:邮编:311519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当事人为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生产丙烯酸树脂漆、醇酸树脂漆、聚氨酯类漆、硝基漆,原料有醋酸丁酯、丙烯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场所为甲类车间。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和《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的规定,应在其使用危险物品区域采取相应防静电、防爆等安全措施,保证使用安全。当事人甲类车间存在不防爆的电子钟,涉嫌生产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涉嫌生产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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