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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259****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4民初4986号
    案号 (2021)苏0804执16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淮电电动平车有限公司货款161.94万元及利息(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淮电电动平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1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19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江苏淮电电动平车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20300,大连金重(旅顺)重工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2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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