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2257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955号 |
案号 | (2020)苏0505执19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27427602.68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585365.98元、复利2854.85元,及以本金27427602.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2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以利息585365.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2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10二、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446963元。三、就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若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56号3幢、4幢共81套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的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3幢401室在1900万元范围内、4幢201室在31万元范围内、4幢202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03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04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05室在33万元范围内、4幢206室在29万元范围内、4幢207室在70万元范围内、4幢208室在34.5万元范围内、4幢209室在34.5万元范围内、4幢210室在34.5万元范围内、4幢211室在35.5万元范围内、4幢212室在37万元范围内、4幢217室在40万元范围内、4幢218室在16.5万元范围内、4幢219室在52.5万元范围内、4幢221室在25.5万元范围内、4幢222室在25万元范围内、4幢223室在25万元范围内、4幢224室在25万元范围内、4幢226室在21万元范围内、4幢227室在44万元范围内、4幢235室在26万元范围内、4幢236室在25.5万元范围内、4幢237室在53万元范围内、4幢238室在35万元范围内、4幢243室在49.5万元范围内、4幢244室在32.5万元范围内、4幢245室在32.5万元范围内、4幢246室在32.5万元范围内、4幢247室在32.5万元范围内、4幢248室在29.5万元范围内、4幢249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50室在36.5万元范围内、4幢11251室在33万元范围内、4幢252室在34万元范围内、4幢253室在31万元范围内、4幢254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55室在27万元范围内、4幢256室在28.5万元范围内、4幢257室在34.5万元范围内、4幢258室在30万元范围内、4幢259室在31万元范围内、4幢260室在37万元范围内、4幢261室在36万元范围内、4幢262室在36.5万元范围内、4幢263室在51万元范围内、4幢264室在34.5万元范围内、4幢265室在40万元范围内、4幢267室在43万元范围内、4幢268室在45.5万元范围内、4幢269室在46.5万元范围内、4幢270室在61万元范围内、4幢302室在22.5万元范围内、4幢304室在22.5万元范围内、4幢306室在21.5万元范围内、4幢307室在53万元范围内、4幢308室在26万元范围内、4幢309室在26万元范围内、4幢311室在27万元范围内、4幢312室在28万元范围内、4幢319室在40万元范围内、4幢346室在41.5万元范围内、4幢347室在23.5万元范围内、4幢348室在23.5万元范围内、4幢349室在25万元范围内、4幢350室在24.5万元范围内、4幢351室在24.5万元范围内、4幢352室在24.5万元范围内、4幢355室在27.5万元范围内、4幢356室在25万元范围内、4幢357室在25.5万元范围内、4幢359室在22.5万元范围内、4幢361室在21.5万元范围内、4幢362室在25.5万元范围内、4幢363室在22.5万元范围内、4幢364室在23.5万元范围内、4幢365室在28万元范围内、4幢366室在27万元范围内、4幢367室在27.5万元范围内、4幢368室在42万元范围内。12四、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567元,由被告苏州港龙吴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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