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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营烟简处[2018]第4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00元的6%,罚款2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3
    决定机关 营口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太贞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