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21671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38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5381执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30000000元以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151764.62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第10020179919484742号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龙吉村委(项目编号:000029、项目编号:000030、项目编号:00003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桐油村委(项目编号:00000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6000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广东罗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墩仔[证号罗府国用(2012)第001915号]的土地使用权、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墩仔[证号罗府国用(2012)第001917号]的土地使用权、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墩仔之一[证号粤(2017)罗定市不动产权第0000420号]的土地使用权、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墩仔之二[证号粤(2017)罗定市不动产权第0000421号]的土地使用权和座落于罗定市苹塘镇墩仔之三[证号粤(2017)罗定市不动产权第0000422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0000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陈美凤、龙显西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陈美凤、龙显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陈美凤、龙显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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