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8159****145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1218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40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五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第四判项; 三、罗定市青洲大米加工厂对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向张明才归还借款本金3960910.08元、尚欠利息222829.75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罗定市青洲大米加工厂对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向张明才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65.2元,由张明才负担8065.2元,由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龙显西、陈超群、龙景明、陈美凤、龙海成、龙钊荣、龙树波、罗定市青洲农产品有限公司、罗定市青洲大米加工厂、罗定市联兴玉桂有限公司、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721元,由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龙显西、陈超群、龙景明、陈美凤、龙海成、龙钊荣、龙树波、罗定市青洲农产品有限公司、罗定市联兴玉桂有限公司、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2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旺家农业有限公司、龙显西、陈超群、龙景明、陈美凤、龙海成、龙钊荣、龙树波、罗定市青洲农产品有限公司、罗定市青洲大米加工厂、罗定市联兴玉桂有限公司、罗定市创业花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362元,由上诉人罗定市青洲大米加工厂负担57829元,由被上诉人张明才负担235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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