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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宁建罚字〔2020〕第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人防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江宁区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八条“有下列违法情节之一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对南京牛首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人民币柒万伍仟元的罚款(7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1
    决定机关 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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