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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1****0444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304民初36319号
    案号 (2019)粤0304执7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剩余本金42789993.93元、罚息3460092.06元及复利153837.9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3.被告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坤应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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