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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力合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0009****21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11民初352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力合物资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标的额638654.3元)、《销售合同》(合同标的额431700元)、《补充合同》(合同标的额48349.5元);二、被告董海涛、被告铜陵力合物资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此款分五期支付完毕,即于本协议达成之日支付86815元;于2021年9月9日前支付173185元;于2021年12月9日前支付180000元;于2022年3月9日前支付180000元;于2022年6月9日前支付180000元;三、若被告董海涛、被告铜陵力合物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给付,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两被告自逾期支付之日起,以1091559.37元扣除被告已付金额,计算得出未付款项,以该未付款项的15%计算违约金,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14624元,减半收取7312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73.25元,合计13185.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两被告应在双方签订该协议书当日付清该13185.25元,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优先于支付本条款项;五、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约定款项,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及被告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六、两被告付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前,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如两被告按照本协议第二条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付清全部款项后,原告广州市威珊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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