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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0392201511_1602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9444.72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9444.72元。 2、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22.5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222.5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9667.22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8-06
    决定机关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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