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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应急罚〔2020〕支-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方盛车桥(柳州)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9
    决定机关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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