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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克苏税稽罚〔2018〕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公司2017年5月取得乌鲁木齐恒申凯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9811.32元,税额合计11988.68元,价税合计211800元,于当月已将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经调查核实,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你公司与刘建军达成钢管、方管等材料的口头租赁协议,由刘建军负责钢管、方管等材料供应,合同履行完毕后刘建军向你公司提供了由乌鲁木齐恒申凯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租赁的钢管、方管等材料已用于阿拉尔雷达站施工项目。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00000元货款给乌鲁木齐恒申凯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且资金已回流到该公司项目经理陈良兵个人银行账户上,并支付开票手续费15000元。你公司与乌鲁木齐恒申凯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存在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5994.3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