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20〕3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12号案件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经营游泳池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1188号的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的游泳池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同时委托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游泳池水质采样检测。2020年7月27日,我局收到绍兴市中正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第ZZG20200185-25号),结果显示游泳池水样中的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浸脚池水样中的水质卫生指标游离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相关项目要求。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三)游泳场所管理C中的22所规定的,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游泳场所危害事故发生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2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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