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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税稽罚[2018]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马赛车场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1、你公司在2015年12月将两笔外包劳务的款项分别支付给朱炜强30000.00元、曾德生60000.00元,未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询问调查核实该公司已经无法补扣补缴。2、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实际占用项目用地红线外两个地块分别为2323.3平方米、725.2平方米(依据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79号、【2016】054号),经询问调查核实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2323.3平方米从2014年10月起、违法占用土地725.2平方米从2015年10月起至今没有申报缴纳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3、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房产税681709.43元,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及应纳房产税的8处建筑单体(竣工决算尚未完成)2017年度申报缴的纳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你公司在建工程账面数据及汇算清缴报告,检查认为你公司的建设工程体量庞大且建设周期较长,检查分析认为你公司应税房产原值的确认符合法定原值应予认可;但检查中根据你公司账面记载的经营状况(如开展的赛车活动)与取得收入(餐饮等收入)的时间情况发现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核实该企业确认部分建筑单体需要调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附你企业《关于各单体启用时间的说明》),因此应当补报补缴相应的房产税。于2018年06月01日至2018年09月06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应扣未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17600.00元的1.5倍处以罚款,计264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查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0.7倍处以罚款,计284745.1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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