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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146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民初字第01992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0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0
    发布日期 2015-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泰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52912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61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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