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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9912****07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3民初4119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39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空调工程款302924.49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302924.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4元,由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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