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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8087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4262号
    案号 (2018)黑0103执2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中龙热电有限公司热费2181508元。 二、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哈尔滨中龙热电有限公司热费2181508元的滞纳金(自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8年至2009年热费853650.80元;自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09年至2010年热费687740.80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0年至2011年热费539542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1年至2012年热费20736.30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2年至2013年热费19080.80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3年至2014年热费28621.10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4年至2015年热费16627.9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2015年至2016年热费15508.30元;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8元,由原告哈尔滨中龙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6921元,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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