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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福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164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83民初370号
    案号 (2017)鲁0983执5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5-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利息(本金200000元自201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本金400000元; 四、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利息(本金400000元自2012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郝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原告郝红波负担2420元,由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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