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福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1641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83民初370号 |
案号 | (2017)鲁0983执5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28 |
发布日期 | 2017-05-0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利息(本金200000元自201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本金400000元; 四、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郝红波借款利息(本金400000元自2012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郝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0元,由原告郝红波负担2420元,由被告肥城鑫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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