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华盛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8584282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02执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日期 | 2017-12-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曾建财借款 本金25,0O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从2013年2月 20日起,以本金25,00O,0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为计算标准,计算到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曾建财借款 本金200,0OO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利息从2013年3月8 日起,以本金200,0O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 计算标准,计算到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曾建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285元,由原告曾建财负担12,223元,被 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6,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 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同时按上诉请求的数额预交上诉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南宁市万象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帐号: 2O一01730104O0037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丘洪兵 代理审判员何慎十 代理审判员侯海丽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黄子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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