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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旭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8584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0181执3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6-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贷款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六角八分; 二、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违约损失(该损失从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止,本金按三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六角八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付;从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金按二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六角八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付;从二0一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本金按本金按二十七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六角八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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