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岳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56****24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02民初3404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7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久全、王爱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1748.09元,利息13656.32元(暂算至2016年5月3日),并支付2016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李久全、王爱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55元,由李久全、王爱久、常州新濠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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