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市灵人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文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3257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115号 |
案号 | (2015)锡执字第000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10 |
发布日期 | 2015-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灵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夏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6.15%计算利息;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计算复利;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15%上浮50%计算罚息)。 二、灵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夏银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94600元。 三、天乾公司、周武、史静、陆乾、马亦仙、丁俊、王璐对上述灵人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63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252239元,由灵人公司负担。天乾公司、周武、史静、陆乾、马亦仙、丁俊、王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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