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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272****99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02民初2779号
    案号 (2020)鲁1702执2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借款本金397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的利息110504.46元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自2018年6月7日立案之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王东亚李桂萍王亚林刘秀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22元,由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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