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0272****995U |
| 执行依据文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2020)鲁1702执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99992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周广侠、刘素芹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原告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木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周广侠、刘素芹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3、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周广侠、刘素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木业有限公司追偿。4、被告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鑫木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周广侠、刘素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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