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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华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0272****995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79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1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7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223001.58元,此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王东亚、王亚林、李桂萍、刘秀芬、陈华建、张海建、蒋俊香、张丽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王东亚、王亚林、李桂萍、刘秀芬、陈华建、张海建、蒋俊香、张丽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菏泽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王东亚、王亚林、李桂萍、刘秀芬、陈华建、张海建、蒋俊香、张丽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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