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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00MA****PM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72民初617号
    案号 (2021)津72执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普及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给付代理运杂费42646.33元及相应利息(以42646.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贵州汉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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