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572****24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1民初6954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1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认可截至2020年6月3日,尚欠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49500元,合计20449500元;二、被告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49500元,共计20449500元(具体利息数额以当日银行结算系统记载为准);三、如被告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徐州市同仁居3食苑有限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被告徐州市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承诺对被告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44048元,减半收取72024元,由被告徐州市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市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