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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415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12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877528.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后续利息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190元,由被告江苏同仁居食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市建平化工有限公司、徐州大汉凰城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劲松、张永雪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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