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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嘉硕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568****5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2民初1282号
    案号 (2020)冀02执18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嘉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0元、借期内利息1354421.53元以及截至2018年3月8日的逾期罚息3334594.05元、逾期复利1635996.63元并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偿还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0033%计算)及逾期复利(以借期内利息135442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0033%计算); 二、被告唐山建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之债务在280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守相对上述第一判项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425元,由被告唐山嘉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唐山建能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守相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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