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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4****05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2758号
    案号 (2019)鄂0303执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海龙专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95702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1696137.54元;2、从2018年11月30日开始以7957020.3元为本金,按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十堰美利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久林、黄万荣、刘义、陈桂祥、俞友喜、项青海、官守萍、王建、郝凤对被告湖北海龙专业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5832元减半后收取37916元,由被告湖北海龙专业汽车有限公司、十堰普林齿轮有限公司、十堰普林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德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十堰美利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黄久林、黄万荣、刘义、陈桂祥、俞友喜、项青海、官守萍、王建、郝凤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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