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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一稽罚[2020]18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上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2015年至2017年,你单位出借资金给刘宇龙等单位及个人,根据你单位相应年份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630940.00元,其中2015年为246400.00元,2016年为200100.00元,2017年为18444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6400.00元,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00.00元,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4440.00元。2、根据2015年4月12#凭证,你单位购入礼品、食品等赠送客户,公司已记入“管理费用-其他”科目,未记入业务招待费,金额为901080.00元。应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1080.00-(5678547.94+40673253.55)*0.5%=669320.99元。3、根据2017年11月7#凭证,你单位在“管理费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EMBA学费350000.00元,但其发票为复印件,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000.00元。4、2015年至2017年你单位向客户(不确定人员)赠送礼品、礼物金额为1747464.80元,其中2015年为901080.00元,2016年为157402.00元,2017年688982.80元,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没有登记,不能确定具体客户,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应补企业所得税处罚款0.5倍罚款206282.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对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1.5倍罚款524239.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