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顺市监良罚字〔202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0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后续处理程序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欢乐大道3号欢乐海岸广场4栋107之一、109之一、213-215、414、501-503、506-529号商铺的佛山市顺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2021年02月01日对其经营的菜品“顺德年渔村味礼装盆菜豪华款”、“顺德年渔村味礼盒盆菜尚品款”进行抽检后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分别是:“1、报告编号:No.SP2103500,样品名称:顺德年渔村味礼装盆菜豪华款,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报告编号:No.SP2103499,样品名称:顺德年渔村味礼盒盆菜尚品款,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被抽检同批次(加工制作日期:2021年02月01日)的“顺德年渔村味礼装盆菜豪华款”、“顺德年渔村味礼盒盆菜尚品款”。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但不清楚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上述加工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的“顺德年渔村味礼装盆菜豪华款”,当事人只制作了1盆,就是当天制作出来后就卖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销售单价为859元/盆;加工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的“顺德年渔村味礼盒盆菜尚品款”,当事人只制作了1盆,也是当天制作出来后就卖给抽检机构用于检验,销售单价为731元/盆。按此计算,上述两款食品的经营额为159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90元。另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名称由“佛山市顺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顺德渔村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伍佰玖拾元;(二)罚款伍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3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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