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粤顺管良罚[2020]第A0064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在顺德区大良街道碧路以东欢乐大道欢乐海岸项目东公寓4栋号商铺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截至2021年3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工程施工总建筑面积为7119.8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款为4349511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0年8月9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顺德区大良街道碧路以东欢乐大道欢乐海岸项目东公寓4栋号商铺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截至2021年3月9日,经我局核实,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工程施工总建筑面积为7119.8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款为4349511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你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参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91项的相关规定,该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属情节严重,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施工工程总造价款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86990元(大写捌万陆仟玖佰玖拾元)。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的罚款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0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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