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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狮市信德宏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161****29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1民初19号
    案号 (2019)闽0123执恢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合同编号为2015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40100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截至2016年6月27日止,含罚息、复利)575185.43元; 二、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为846090.47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2016年恒银榕借字第000306270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7390元。 四、被告石狮市信德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石狮闽商担保有限公司、陈连升、谢景生、谢秀配对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兰西(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信德宏工艺品有限公司、石狮闽商担保有限公司、陈连升、谢景生、谢秀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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