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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化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23日14时2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案件移送函》前往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宁波市广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进行了违规取水,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拍摄了现场指认照片,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2021)甬奉接调第9-71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1)甬奉限改第7-67号】。经批准,以当事人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为由,予以立案。2021年6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代表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初利用一根水管连接至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并在河道内放置水泵,进行取水,被相关人员叫停后又于2021年6月中旬再次进行取水,直至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14时26分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周家河陈家村段河道内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取水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本机关处理态度良好,综合判定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对当事人处人民币21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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