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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经管综执字B-【2020】03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25日在那洪大道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8月25日10时35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三)对南宁富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执法队于2020年9月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1
    决定机关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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